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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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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报废审批制度 |
时间:
2010-07-22 |
来源:200910091540400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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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实验室管理的,属于固定资产部分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器材发生损坏后,实验教研组组长(或实验员)认为就应报废处理时,由实验教研组长(或实验员)对该仪器提出报废申请。申请提出后,应由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主管校长、主任及了解仪器性能的教师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必须三人以上,其中不得有实验室成员和造成仪器损坏的当事人员。鉴定小组的意见属于仲裁意见。报废申请获得批准,该仪器即可报废。
二、学校无权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上报区县装备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废。未获批准,该仪器继续维修使用。
三、报废申请通过后,主管校长在报废申请书上签字后,申请生效。申请书由实验室存档。实验员注销该仪器的分类帐。报废后的仪器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报废规定作好帐目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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